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朱娟。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柘城县公证处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柘证经字第130号公证债权证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用其位于柘城县黄山路西春水路南金域家园1-3层商铺,从东向西数第一间至第三间含过道,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抵押给申请人朱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柘城县黄山路西春水路南金域家园1-3层商铺,从东向西数第一间至第三间含过道,建筑面积800平方米。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本裁定递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