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成年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王某某以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双方协商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