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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成年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成年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王某某以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双方协商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俊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