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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8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8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7日16时,被告人吴某驾驶豫R93089(豫RC559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S333线张湾段269km+409m处时,与同向行驶张某某无证驾驶的力帆牌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轮摩托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16时,被告人吴某驾驶豫R93089、豫RC559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S333线张湾段269km+409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无证驾驶的力帆牌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轮摩托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于2014年4月2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吴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该款已支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后,其妻张某某等原告人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在本院靳岗法庭审理终结。相关损失已由保险公司按责任承担。共支付原告人人民币388986.5元。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供述:
2014年1月7日下午16时,我驾驶豫R93089、豫RC559挂号重型半挂车,汪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辆行驶到出事地点时,我车前前后后都没有人,沿着中心虚线正常行驶,突然听到有东西擦地的声音,我赶紧刹车,看见一个男人头南脚北的躺在路中间,红色两轮电动车倒在他西边。我看他受伤不轻,就打了110、120,汪某某也打了120。我当时害怕被人打,一直在事故现场旁边路边等着。后来勘查完现场,我把车跟着开到事故大队。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某证言:
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某某骑一辆红色力帆两轮摩托(没有挂号牌)从皇路店长春街我店里出去,说是到他工地,在事故发生地西边。
(2)证人汪某某证言:
2014年1月7日下午16时,吴某驾驶豫R93089、豫RC559挂号重型半挂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辆行驶到出事地点时,我们车是沿着中心虚线正常行驶,突然听到哐咣一声响,吴某说出事了,我们赶紧停车,下去看见一个男人躺在路中线的北边,红色两轮电动车倒在那人西边。吴某和我赶紧打了110和120······
(3)证人张某证言:
我是张某某的爱人。2014年1月7日下午他受伤后被120救护车拉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抢救,后又转入市中心医院后又回第二人民医院。4月7日出院,4月23日又住院治疗,4月25日医生说让我们把他拉回去····
3、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身份证
(2)到案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吴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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