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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9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9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在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田园村南园庄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蒋某用拳头将李某甲面部打伤,致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系轻伤。2014年10月8日,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告人蒋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在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田园村南园庄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蒋某用拳头将李某甲面部打伤,致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系轻伤。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投案。
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蒋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蒋某供述:2014年8月21日下午大约2点多左右,我正在我叔蒋光州家喝酒,喝完酒我就往庄南边去看别人打牌,路过刘长玉家门口,看见谷某某家在盖房子,有三辆拉沙车被人拦着不让进来,我就走到跟前,看见李某丙骑着电动三轮车挡在拉沙车前边,我就跟李某丙拌嘴,李某丙的媳妇李某甲过来,我坐在拉沙车上准备往前开,李某甲和李某乙就拦在拉沙车的前边,然后我就下来,先往李某乙的脸上打了一拳,李某甲就上来拉架,我又往李某甲的脸部打了几拳,身上也打了几拳,后来我们三个相互撕扯起来,当时场面比较乱,过一会被人拉开了,后来公安局的民警就过来了。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8月21日下午2点左右,我老公李某丙在南园庄口喝醉酒了,我准备过去喊他回家,由于前一天我手受伤了,我就回家喊我儿子李某乙和我嫂子过来一起拉李某丙回家,到现场后,李某丙骑在电动三轮车上挡在几辆拉沙三轮车的前面,后面三轮车上没有司机,李某丙说好要回家时蒋某从庄北边过来了,到跟前就骂,谁不让盖,我开车撞死你们,蒋某就上到最前面那辆三轮车上打着火,往前开了两三步远停下来,我和李某乙就站在三轮车的前面,李某乙用手拍车前玻璃,蒋某下车就用拳头往李某乙嘴上打一拳,李某乙当时嘴就流血了,然后我上去说蒋某咋跟小娃一样,我就拉着蒋某上衣,接着蒋某往我脸部、身上打了几拳,我当时头晕的就躺在地上了,后来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证言:下午2点左右,我在家里玩电脑,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我爸在路边喝晕了,叫我过去看看,然后我就和我妈到南园庄边了。走到那里我看见我爸李某丙骑一辆电动三轮车拦在一辆拉沙车的三轮车前面,我就过去劝我爸让他回家,过一会我爸从三轮车下来准备回家时,蒋某过来了,气冲冲的说:“我来开,谁不起来撞死他。”然后我爸又坐到电动三轮车上,我和我妈就站在拉沙三轮车前面挡着我爸的三轮车,蒋某就上三轮车发动三轮车开着往前走了几公分,车前轮碰着我妈左腿了,我妈身子往后晃一下,我走上前去拍三轮车前挡风玻璃,这时蒋某就从三轮车上下来二话没说直接用手往我嘴巴上打了一拳,我嘴角当时就流血了,直接摔到在地上,这时我妈就上去拉蒋某,蒋某就用拳头往我妈面部打去,我妈鼻子、嘴巴、眼部都流血了,我拿着鞋子往蒋某身上打两下,这时庄上人过来拉架,蒋某就停手了,最后公安局的人来了。
(2)证人李某丙证言:中午我在我们庄边上一家小饭店吃饭,喝了点白酒,我看见谷某某开着三轮车拉一车沙进庄从东往西走,由于我本人也会干工程,我认为谷某某家盖房子没有让我干我心里有气,当三轮拉沙车走到刘长玉家门口时,谷某某的拉沙车停下了,我就骑着电动三轮车挡在谷某某的拉沙车前面,挡住后我就说:“田营的工头都死完了,你的活让外庄干,就不让你过。”谷某某一看下车就往西走了,过一会蒋某不知道从哪过来,也喝酒了,他说这路是共产党的,你挪不挪,不挪我轧死你,说这蒋某就坐上三轮车把车打着火了,这时我坐在电动三轮车上没有下了,这时我儿子和我媳妇李某甲怕蒋某轧到我,他俩就站在拉沙三轮车前面不让蒋某开,蒋某就开着三轮车往前动了30公分,李某乙和李某甲就推着三轮车不让蒋某往前开,后来蒋某就把车熄火了,他下来二话不说先往我儿子李某乙嘴巴上打一拳,把李某乙嘴角打流血了,我媳妇李某甲就上来拉蒋某。蒋某又往我媳妇脸部打了几拳,把我媳妇的鼻子、嘴巴打出血了,谷某某和蒋某家人把蒋某拉走了,最后你们派出所的人过来了,我媳妇李某甲被120拉走了。
(3)证人谷某某证言:中午吃完饭我和李文广、程建国、王文朋我们四个人在柳河湾河边拉四车沙,我开着三轮车在前边往田营走,我们走到田营南园庄边处,李某丙骑一辆电动三轮车拦在我车前边不让我过,他说:“这路谁也不让过,你房子也盖不成,田营工头没有死绝。”我下车和李文广劝李某丙回去,李某丙一身酒气在耍酒疯,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乙和他媳妇李某甲也在劝李某丙回家,越劝越来劲,李某丙又骂又耍酒疯,我没法子就把车停在路中间往我们西边的工地上去了,这时蒋某从庄北边过来了,他看见我就问:姑父,你车咋不开过来?我说李某丙在哪里耍酒疯,拦住我车不让过,蒋某走到李某丙跟前问他为啥拦着路,李某丙说不为啥,,蒋某就说,你不让过,我就开车轧死你,气汹汹的上岛我车上把车打着火,李某乙和李某甲两个人就站在三轮车的前面,李某甲和蒋某、李某乙吵了起来,蒋某朝李某乙的嘴上打一拳,李某丙上来拉架,被张增会拉着没有过去,我过去把蒋某拉到车北边,李某甲和李某乙又过去打蒋某,双方撕抓几下被我们拉开了,蒋某就报警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下午二点半左右,我们在那里干活,李某丙喝点酒把电动三轮车停在路中间,拦着不让走,谷某某开着机动三轮来回晃,嘴里骂骂咧咧的,李某丙的媳妇和他儿子拉他回家睡觉,说他不论理,李某丙说我们不论理,他们盖房子没有给我说,谷某某一直在给李某丙说好话,蒋某手里端着茶杯过来走到我跟前问我为啥不施工,我说人家挡着不让施工,蒋某过去找李某丙理论,但是怎么也说不通,李某丙说有本事从我身上轧过去,蒋某一听就过去坐在谷某某的三轮上,发动车时旁边有人把蒋某拉了下来,接着庄上的邻居吧我拉走了,后面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05号:李某甲左侧鼻梁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5、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
证明被告人蒋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
证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治安大队投案。
(3)调解协议、收条
证明被告人蒋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支付完毕,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蒋某均无异议,且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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