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03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乙驾驶豫R8087Q号丰田牌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果蔬批发市场门口南侧时,将在此处步行的吴某某撞伤,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乙弃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乙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与2014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服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乙驾驶车辆为豫R8087Q号黑色丰田牌轿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果蔬批发市场门口南侧处时,将在此处步行的吴某某撞伤后驾驶车辆逃逸,在逃逸的过程中其车辆发生侧翻,被告人王某乙弃车逃逸。被害人吴某某被撞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乙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在其父亲王某乙甲的陪同下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事故处理二大队投案,并供述了2014年9月3日14时许,驾驶车辆在石桥镇菜市场门口南侧撞住行人后在逃逸过程中其车辆发生侧翻的事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乙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42万元,且已履行,并得到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王某乙照片、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乙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乙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查询记录一份,证明未发现被告人王某乙有违法犯罪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王某乙到案经过一份,证明2014年9月9日上午,王某乙在其父亲王某乙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4)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各一份, 证明了2014年9月10日,王某乙与被害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共42万元,且已履行,并得到对方谅解。 2、现场勘查、鉴定、检验报告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证明:①当时事故现场的情况;②王某乙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其驾驶的肇事车辆侧翻情况;③死者吴某某照片。 (2)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死亡原因:吴某某因受到钝性外力(如车辆、地面等)碰撞造成颅脑及胸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4第FC481号, ……王某乙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车速,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王某乙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证人证言 (1)证人秦某某(男,系现场目击证人)证言, 2014年9月3日14时25分左右,我驾驶豫RF7797号货车去石桥北尹店送货,当我驾车沿S231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石桥菜市场南边处时,正好看见从北往南行驶的一辆黑色丰田牌轿车撞住一个站在路西边的行人了,车牌号是豫R8087Q……事前看见了那个车,但是几乎同时那个车就撞住人了,那个车撞人的过程正好被我看见,那车车头的中间部位撞住人身体左侧,大概是胯骨的那个部位了,撞住后那车的引擎盖的中间部位向里凹陷…那个人被撞钱站在路西边白线的东边,距白线大概五六十公分,他往那个方向不我确定,那车撞住人之后,把人撞飞出去大概四五米远,人后来掉到地上,趴在路西边白线的东边,而那个车撞人后向东打了一把方向,车跑到路东边了,紧接着他又往西打方向,车又跑到路西边去了,但是他往西打方向打的狠了,车头朝西了,然后他又往左打方向把车头调正了,车头朝南停了下来,正好与我在路东边的车几乎并排,我看见那司机有意识的看了一下他的倒车镜,但他没下车,大概停有10秒左右,他继续驾车往南跑了,我当时就把车牌号记下来了,事故发生时间大概在14时25分左右,当时那个情形让我害怕,缓过神我就拿起电话报警了……。 (2)证人王某乙甲(男,系被告人王某乙父亲)证言, 那天下午六点多,我和我老婆在外面干活回到家,就听门上邻居说我们车可能出事了,又一看车没在家,我儿子王某乙也不在家我就给他打电话,电话打不通,第二天一大早我给王某乙的老岳父打电话问他王某乙是不是在他那里,他说没在他那了,但是他说他知道这事,他说昨天下午(9月3日下午)车出事后,王某乙给他打电话说车在石桥翻了让去接他,然后他老岳父就开车去石桥接她了,接住王某乙后回到了市区,回到市区王某乙说头不舒服,输完水他撇下他老岳母没打招呼自己走了……。 4、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 我是来投案的,今年9月3日14时许,我驾驶豫R8087Q号轿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石桥镇菜市场门口南边一点撞住一个过马路的行人了。当时事发前对面有个骑个人力三轮车,从路东边斜着往路西边来了,我为了躲三轮赶紧踩刹车并往右打了一把方向,三轮躲过去了撞住一个自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了。我的车右前角撞住对方应该是腿了,撞住后人又落在我车的引擎盖上,对方头磕到了我车的前挡风玻璃的右侧了,然后人又从引擎盖上滑落到了地上,我躲三轮的时候就踩刹车了,但是车刹不住,往右打方向躲三轮车结果又撞住人了,撞住那个人后,我车当时没停下来,又往前滑行约二米停了下来,我在车里通过车的右边倒车镜向车的右后方看了看,看见那个人捂着肚子趴在地上,离我车约50公分,我怕车轧到他,就又往左打方向,把车头调正继续往南行驶走了,我驾车离开现场后,行驶至石桥南街南边恒升加油站北边,我怕那人有啥事就一边开车一边在车里低头拨120,电话还没有拨出去,发现前面有行人,害怕再撞住人就往左打方向,结果对面又过来个半挂车,我就又往右打方向,结果方向稳不住了,车驶出道路侧翻了,翻了三下,最后碰住加油站旁停放的一半挂车尾部停了下来,旁边群众把我从车里救了出来,当时我都懵了,头疼,脸上、胳膊上被玻璃碴子划流血了,后来我清醒了一点,我给我老丈人杨某某打了电话,跟他说车在石桥翻了,身上有伤让他来接我,后来我就坐他的车回南阳了…丈母娘带我去旁边诊所输了点水,输完水我说我有事就跑了。出事后当时懵了,脑子一片空白,因害怕挨打就跑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乙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民事赔偿部分已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晓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