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31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6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到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先后付给村民马一某共计7800元,将其位于村北某某河滩的12株杨树购买。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0日左右与6月17日左右,分两次将12株杨树(根茎33-70公分)采伐。2014年7月2日,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共计12株,合林木蓄积14.4692立方米。 另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娄某某、郭某、马一某、马二某、赤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破案报告,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2株,林木蓄积14.469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