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87号 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书法,男,汉族,1944年2月9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陈新儒,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家勇,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德硕,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因与被上诉人陈新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广松、上诉人张书法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广松,被上诉人陈新儒的委托代理人魏家勇、马德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8元,减半收取8169元,由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