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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与被上诉人陈新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87号 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书法,男,汉族,1944年2月9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87号
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书法,男,汉族,1944年2月9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陈新儒,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家勇,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德硕,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因与被上诉人陈新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广松、上诉人张书法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广松,被上诉人陈新儒的委托代理人魏家勇、马德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8元,减半收取8169元,由上诉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