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纪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光,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乔纪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春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纪军于2015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乔纪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纪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上诉人乔纪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