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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存德与被上诉人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存德,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存德,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琴,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存德与被上诉人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刘艳琴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丁存德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存德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存德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丁存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