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存德,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琴,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存德与被上诉人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刘艳琴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丁存德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存德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存德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丁存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