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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素琴与赵玉琴、赵慧琴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茜,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茜,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 金
审 判 员  谢宏勋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顺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