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茜,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 金 审 判 员 谢宏勋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顺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