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鹄,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兵,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永涛,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玉峰,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鹄与被上诉人吕玉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鹄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鹄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宝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