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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丹丹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巧慧,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丹丹,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向锋,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巧慧,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丹丹,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向锋,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丹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审判员  赵建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晓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