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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红,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任红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振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明柱、李方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红,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振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明柱、李方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红,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庆录,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毛守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任红志,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红,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任红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张建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