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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静与被上诉人郭拥超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静,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祯,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拥超,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贾静因与被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静,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祯,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拥超,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贾静因与被上诉人郭拥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静于2014年12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贾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