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静,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祯,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拥超,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贾静因与被上诉人郭拥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静于2014年12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贾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