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景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智,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豫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豫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豫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