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1元,减半收取9880.5元,由上诉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