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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家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瑞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海,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家琳,女,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瑞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海,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家琳,女,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家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自愿撤回对上诉人起诉的申请,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双方此案别无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田家琳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七元,由田家琳负担三百五十九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八元五角,由河南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