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格瑞克(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守义,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侯丽斌,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林,董事长。 上诉人格瑞克(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自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0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上诉人格瑞克(郑州)煤层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