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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柳娥与被上诉人河南英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7)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娥,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祥杰、何昭(实习),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娥,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祥杰、何昭(实习),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林芳,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梦,董事长。
上诉人柳娥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英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4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娥于2014年12月10日以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上诉人柳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