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换成,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占伟,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白雪芹,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安飞,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换成因与被上诉人梁占伟、原审被告白雪芹、安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换成于2014年11月7日以庭下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换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换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换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