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英,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保根,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书保,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静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建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英,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