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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建英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英,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保根,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书保,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英,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保根,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书保,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静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建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英,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