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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红与被上诉人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威格玛纺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梅燕,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梅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平,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威格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建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秀兰,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威格玛纺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红又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0.96元减半收取3610.48元,由上诉人张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晓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