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梅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平,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威格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建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秀兰,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威格玛纺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红又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0.96元减半收取3610.48元,由上诉人张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