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亮,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得升,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俊范,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中亮因与被上诉人王得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09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中亮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5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