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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中亮与被上诉人王得升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亮,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得升,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亮,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得升,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俊范,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中亮因与被上诉人王得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09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中亮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5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