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伟,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光辉,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 代表人张相林,业主,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世和,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建伟因与上诉人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月9日和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建伟与上诉人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建伟与上诉人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崔建伟与上诉人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