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负责人于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利闯,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建立,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红,女,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德,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仁源,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先松,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善林,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建立、张建红、王长德、赵仁源、赵先松、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