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行动成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行动成功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李刚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红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领,女,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光卫、李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行动成功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23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行动成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红斐,被上诉人张领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提成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本案系关于提成的发放引起的纠纷,上诉人认为多发了提成,被上诉人认为属于应发的提成,故本案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行动成功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上海行动成功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已于2013年9月22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郑劳人仲字〖2013〗06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履行了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受理,该裁定应当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或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领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上海行动成功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行动成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本院认为,提成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本案系关于提成的发放引起的纠纷,上诉人认为多发了提成,被上诉人认为属于应发的提成,本案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错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维持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