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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明辉与被上诉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李子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辉,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阳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辉,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明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李子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明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