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辉,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明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李子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明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