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慧峰,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光普,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楠楠,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汇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慧峰、原审被告张楠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汇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汇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汇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1元,减半收取3165.5元,由上诉人河南汇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