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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斌与王建设、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86号 原告郭少斌,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设,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786号

原告郭少斌,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设,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与轻工路交叉口东北角建工景苑5单元13层0513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郭少斌诉被告王建设、被告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少斌的委托代理人葛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设、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9日,被告王建设驾驶豫DJS119普通客车沿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变更车道,与杨白玲驾驶豫A0PT07小型轿车、宫建强驾驶豫BG9809小型轿车沿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三方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的豫A0PT07车辆损坏。郑州市交警三大队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建设承担主要责任,宫建强承担次要责任,杨白玲无责任。豫DJS119客车所有人系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豫BG9809小型轿车所有人系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豫A0PT07小型轿车所有人系郭少斌。原告郭少斌为此次事故支付了1万多元的维修费、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被告以车辆已有保险为由拒赔。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修车费、停车费、拖车费等损失共计14000元。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一份;2、费用票据一份;3、估价单、维修车辆明细表及维修费票据各一份;4、交通费及估价费票据;5、太平洋财险保单2份;6、人民财险保单2份;7、被告王建设及宫建强驾驶证各一份;8、豫A0PT07、豫DJS119和豫BG9809行驶证各一份。

被告王建设、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书面辩称:本案所涉及的豫DJS119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三责险(2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对于原告要求的正当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我方责任限额内承担。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被告王建设驾驶豫DJS119普通客车沿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变更车道,遇杨白玲驾驶豫A0PT07小型轿车、宫建强驾驶豫BG9809小型轿车沿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三方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的豫A0PT07车辆损坏。郑州市交警三大队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建设承担主要责任,宫建强承担次要责任,杨白玲无责任。原告的车损经交警委托评估为10145元。原告交纳评估费505元。原告支付抢险费600元、看管费75元、拆检费1014元。豫DJS119客车所有人系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三责险(2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豫BG9809小型轿车所有人系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豫A0PT07小型轿车所有人系郭少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宫建强、被告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自愿就该三被告应承担的部分责任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少斌财产损失1900元;二、被告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少斌财产损失1750元;三、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中各自的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相互追究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方无责任,被告王建设负事故主要责任,宫建强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王建设车辆的投保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如仍有不足,由被告王建设承担,被告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对被告王建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有:车损10145元、评估费505元、抢险费600元、看管费75元、拆检费1014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以上共计12639元。扣除宫建强、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郭少斌损失7641.30元。被告王建设应赔偿原告郭少斌损失406元。被告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建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郭少斌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郭少斌财产损失5641.30元;

三、被告王建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少斌停车费、评估费406元;

四、被告河南省景顺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郭少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由被告王建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卫青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樊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