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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为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慧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俊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波,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慧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俊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波,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为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桂芝,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源,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为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慧娟于2014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