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慧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俊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波,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为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桂芝,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源,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为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慧娟于2014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