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15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尹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15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尹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28日生育一子刘某某。婚后初期双方的生活还算幸福,一年多前被告开始对原告实施冷暴力,不与原告沟通,不让原告同床,原告父母生病住院也不去探望,原告想尽办法试图挽回婚姻关系也没有成功。今年6月被告以过暑假为名带孩子至湖北潜江两个多月,9月初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着暧昧关系,离开家的两个多月时间里竟然公开与其他男性一起旅游并同宿。9月3日原、被告发生争执,9月4日原告回家后发现被告已经离家出走,同时结婚证、金条等证件和财产也不见了。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刘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予抚养费1500元;3、价值65926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2、光盘一份;3、银行取款明细;4、建行证据20张,兴业银行一张,工行一张;4、首饰的发票3页(14张);5、中信证券有限公司的受理单;6,账户余额对账单一份;7、保证书一份;8、证明函一份。
被告尹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庭审,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1为有效证据,可作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的证据2-9因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认识,200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刘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因家务琐事生气,原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称被告有第三者,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且生育一子。现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珍惜现在的婚姻生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政伟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继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