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9号 原告:刘冬红,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张红道,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 被告:赵晓娜,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红诉被告张红道、赵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冬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冬红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国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