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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红诉张红道、赵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9号 原告:刘冬红,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张红道,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 被告:赵晓娜,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红诉被告张红道、赵晓娜民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9号
原告:刘冬红,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张红道,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
被告:赵晓娜,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红诉被告张红道、赵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冬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冬红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国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