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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辉诉王素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58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金涛适用简易程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58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金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后收养一女,取名周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引起争吵,被告长期外出或居住在娘家,不顾及家庭,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收养女儿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1年收养一女,取名周某乙,原、被告未办理收养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2014年5月份,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被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所致。双方虽在较短时间内先后起诉离婚,后均撤回起诉,说明原、被告在婚姻问题上考虑不够全面,双方应充分认识到组成家庭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交流与理解,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增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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