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席晓红,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利明,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晓红诉被告王利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晓红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晓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席晓红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