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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7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兴龙,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7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兴龙,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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