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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宏锋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607号 原告曹宏锋,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人民路与榆柳街交汇处人民路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607号
原告曹宏锋,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人民路与榆柳街交汇处人民路北50米榆柳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6268810-3。
负责人周廷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启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曹宏锋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宏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宏锋承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李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