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607号 原告曹宏锋,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人民路与榆柳街交汇处人民路北50米榆柳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6268810-3。 负责人周廷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启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曹宏锋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宏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宏锋承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