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曹现宾,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李西超,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现宾诉被告李西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现宾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现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现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现宾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尚诗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