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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好真诉贺江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勤典,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甲,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勤典,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甲,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