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64号 原告白福喜,男,194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继周,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江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书军,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喜诉被告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福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福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福喜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人民陪审员 常秀转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