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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福喜与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64号 原告白福喜,男,194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继周,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江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64号
原告白福喜,男,194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继周,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江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书军,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喜诉被告白继周、张江丽、李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福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福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福喜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人民陪审员  常秀转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