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郭小玲,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占枝,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冬梅,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玲诉被告李冬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小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二百二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李冬梅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