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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杏华与孙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3号 原告李杏华,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印虎,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李杏华诉被告孙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3号

原告李杏华,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印虎,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李杏华诉被告孙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杏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杏华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杏华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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