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5号 原告韩志军,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石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韩志军诉被告顾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志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军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志军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