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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占周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刑初字第5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刑初字第5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永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巩义市回郭镇工商银行工作期间,在被害人王某某在自动存取款机上存钱离开,忘记将银行卡取出的情况下,从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卡号6222021702022485262)内分三次共取走现金15000元。案发后,袁某某已将赃款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帐户信息明细、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袁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8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刘春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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