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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AA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A,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12月1日、12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A,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12月1日、12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BB,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12月1日、12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A、吴BB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张AA、吴B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张AA购置了三台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与被告人吴BB合伙在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西街村委对面自己家一楼房间内,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谋利。2014年10月13日,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了该三台捕鱼机,该三台捕鱼游戏机可供十三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AA、吴BB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王CC、古D、刘E、朱FF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A、吴BB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应对被告人张AA、吴BB在上述幅度内定罪量刑。
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1.三台捕鱼机,可供十三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2.被告人张AA、吴BB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缴纳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认定被告人张AA、姚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吴BB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朱海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琨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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