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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AA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AA,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8月12日、11月10日先后被中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AA,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8月12日、11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AA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阮A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阮AA从邻居王社莲处要了一些罂粟种子,后将罂粟种子播种在中牟县黄店镇八府赵村自家麦地中,准备等罂粟长成苗后食用。后因故未食用,罂粟开花结果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阮AA所种植的罂粟共计694棵。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阮AA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A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阮AA从邻居家要了一些罂粟种子,播种在中牟县黄店镇八府赵村自家麦地内,准备等罂粟长成苗后食用直至罂粟开花结果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所种植的罂粟共计694棵。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AA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AA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达694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可对阮AA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阮AA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原因、数量、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认定阮A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AA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任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鑫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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