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87号 原告孙书*,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利超,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女,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军胜,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书*与被告张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书*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多次争吵,近两年更是矛盾日益叠加逐渐致感情破裂,女儿一直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原告认为公民婚姻自由,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故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女儿自幼在原告家中和家庭成员生活,对现有的生活环境十分依赖,为了能够使孩子健康成长,请求判令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人抚养费1000元。 被告张军*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深厚,婚后感情也很好。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出双入对,无话不说,均认为可以今生今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和睦相处,自育有孩子之后,夫妻感情更是深厚,从未生气。孩子年龄尚小,应当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7日生于大女儿孙某甲,2011年4月8日生于二女儿孙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二个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绍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