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种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09号 原告种××,男,生于1986年2月10日,汉族。 被告李××某,女,生于1986年5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丽,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种××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09号
原告种××,男,生于1986年2月10日,汉族。
被告李××某,女,生于1986年5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丽,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种××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种××、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4月14日生育女儿种××。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主见,事事听从被告娘家人安排,被告还不尊敬原告父母,被告常住在被告娘家。被告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把收入都给了娘家。原告多次劝原告为双方家庭多考虑,被告仍然我行我素,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种艺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婚后共同债务11万元共同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种某甲、种某乙出庭证言各一份,车辆贷款及还款手续一套,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婚生女种××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应当由被告李××抚养。3、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共计83520元,应当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婚后共同财产有豫A8LZ60号小型汽车一辆、时风车一辆、铁皮瓦房子400平方米,婚后共同财产应在照顾妇女儿童情况下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车辆登记信息一份及订车款收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汽车,车牌号为豫A8LZ60。2、(2014)牟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调解书及存折各一份,证明被告父母的店在2013年6月份至2013年12月份由原、被告接手经营,期间利润由原、被告共同所有,债务由原、被告共同负担。3、杨某某出庭证言一份,李某某出庭证言一份、欠条一张,张某某出庭证言一份、欠条二张,校某某出庭证言一份、欠条三张,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8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4月14日生育女儿种××。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后双方和好,原告撤诉。现原告以双方经共同生活仍感情不和为由,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纠纷,但系双方未能很好地处理夫妻关系和感情所致,双方如能本着对女儿、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燕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