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立红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宋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079号 原告王立红,男,1975年9月22日生。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宋庄村民委员会(原中牟县张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王双立,该村村主任。 原告王立红与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079号
原告王立红,男,1975年9月22日生。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宋庄村民委员会(原中牟县张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王双立,该村村主任。
原告王立红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庄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红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宋庄村混凝土路面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2012年7月6日开工,2012年8月26日竣工,原告包工包料,单价价款为人民币130元/平方米,工程完工以后以实际测量面积结算工程总价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所有工程款。同时约定被告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每迟延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0‰的违约金(此违约金按1分利息记取)。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于2012年8月26日工程竣工。2012年原被告对工程进行决算并签订确认《工程竣工决算确认书》二份,决算后确定工程款分别为2746421.17元、72280元,共计2818701.17元。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期间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在2014年7月17日支付60万元、2014年10月9日支付529600元,共计支付1129600元,下余工程款1689101.17元。原告多次催要下余工程款和违约金,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起诉后,2014年11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89101.17元、从2013年8月2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违约金361505.6元,共计1750606.8元。
原告王立红提供的证据有:
1.2012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宋庄村混凝土路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此工程由被告与原告签订;
2.工程竣工决算确认书两份,证明工程量和工程总金额;
3.工程款支付发票记账联四份,证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
被告宋庄村委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原、被告签订《宋庄村混凝土路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村内混凝土道路工程,工程地点为宋庄行政村及下辖河范自然村、坡张自然村,工程内容为混凝土路面工程及路面基层清理、碾压;承包范围为宋庄行政村及下辖河范自然村、坡张自然村村内混凝土道路路面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工程的施工情况,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计划提出变更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变更,该变更属于发包人原因提起的,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在约定的相应工程量或工程项目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合同任意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发包人方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0‰的违约金;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新增部分路面工程。
工程竣工后,被告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程竣工决算确认书》两份,竣工决算应付金额分别为2746421.17元和72280元,共计2818701.17元。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于2014年10月9日支付支付原告工程款529600元,下余工程款1689101.17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违约金的请求数额减少变更为360879.39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被告将村内混凝土道路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签订了《宋庄村混凝土路面工程承包合同书》,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将工程完工后,被告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对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决算确认,签订了《工程竣工决算确认书》两份,工程款共计2818701.17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429600元,下余工程款1389101.17元未付。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89101.17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竣工之日即2013年8月26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10月9日止的相应未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共计360879.3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宋庄村民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立红工程款一百三十八万九千一百零一元一角七分和违约金三十六万零八百七十九元三角九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二百零五元,由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宋庄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种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