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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诉新郑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男,1970年11月21日,汉族,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朵,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男,1970年11月21日,汉族,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朵,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小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新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新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