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小杰与孙河山、董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81号 原告高小杰,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孙河山,男,成年,汉族。 被告董小萍,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杰与被告孙河山、董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杰于2014年1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81号
原告高小杰,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孙河山,男,成年,汉族。
被告董小萍,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杰与被告孙河山、董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杰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小杰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