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81号 原告高小杰,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孙河山,男,成年,汉族。 被告董小萍,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杰与被告孙河山、董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杰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小杰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其昌 |